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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回>>广东自贸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【附文件】
9月6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。通知提到三大发展目标。一是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。二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。三是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。其中,第三点提到:服务“一带一路”、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,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。
《方案》提出,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、保税物流园区、跨境工业区、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;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。
借鉴广东自贸区在内的几大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,创新管理模式,提高管理效能,成为《方案》的一大重点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方案》还强调了广东自贸试验区的试点任务。《方案》明确提出,在广东自贸试验区、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。
为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,对注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、天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、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,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,根据物流实际需要,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。在《方案》的远期目标(2019—2020年)中,还透露要按照国际化、法治化标准,不断培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竞争新优势,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。